“五粮液”能否胜诉“九粮液”?快来看再审判决书! - Zhuhai Dan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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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丹德新闻组 1243

“五粮液”能否胜诉“九粮液”?快来看再审判决书!

2019年07月29日作者:丹德新闻组

有世界名酒之称的五粮液是中国白酒的典型代表,不仅在全国占领大份额的中高端酒类市场,还远销国外,可谓远近闻名。然而,越优秀市场做得越大,越有人眼红,市场上早已相续出现“二粮液”、“四粮液”、“七粮液”、“九粮液”、“十粮液”等“N粮液”商品。如今,这些产品中,属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产和销售的“九粮液”销量及挤占市场份额较大,据了解“九粮液”单笔销售额可高达几千万。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认为“N粮液”的出现侵害了“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势必会造成集团的损失,为了打击这种行为,五粮液集团开启了漫长的商标维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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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来回顾下这几经波折的商标维权路。

2011年1月,五粮液集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称被告北京寅午宝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及销售以“七粮液”为酒名的酒类产品侵害了“五粮液”的商标专用权,北京众缘果蔬产销专业合作社因销售以“七粮液”为名的酒类商品被列为第二被告,寅午宝公司股东高继朋作为自然人则被列为第三被告。2011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七粮液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七粮液”与“五粮液”近似,使用“七粮液”标识的行为侵害了“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3年2月,五粮液集团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称谭氏公司销售的53度及45度两种“滨河九粮液”白酒的商品包装、宣传册等上所使用的商标与五粮液股份公司享有的第1789638号“五粮液”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服务上)、第160992号“WULIANGYE五粮液及图”和第3879499号“五粮液68”商标(上述两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类商品上)三个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同时上述商品与五粮液股份公司三个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谭氏公司销售上述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鉴于谭氏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均来源于滨河公司,而滨河公司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故滨河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亦构成对五粮液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2014年1月,一审法院认为五粮液股份公司诉讼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五粮液股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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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集团不服一审判决,于同年2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二审法院在2016年5月作出的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一审和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五粮液集团依旧没有停下维权之路,而是继续收集证据,在2016年11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在再审审理阶段,五粮液股份公司新提交了7个证据,结合再审审理另查明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滨河公司在其生产的白酒类商品及商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九粮液”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责任和侵权赔偿责任;谭氏公司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亦构成对五粮液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发布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民终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初字第4718号民事判决;

三、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液”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液”文字的白酒商品;

四、北京谭氏瑞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有“九粮液”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液”文字的白酒商品;

五、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六、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法制晚报》上刊登声明,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除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外,法院还将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七、驳回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粮液集团多年的商标维权路终于有了不小的收获,但维权之路并不会因此而停止,因为还有很多“N粮液”存在于市场中。在二审中,因五粮液集团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均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告终。而在再审中,五粮液集团新提交的7个证据,有力的推动了案子向其期望中发展,终获得胜诉。可想而知,在举证过程中,切实的证据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今,五粮液面对的是“九粮液”等傍名牌产品的威胁,那么假如市场上出现另一个“五粮液”又该如何更快更好的举证呢?

据了解,珠海丹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推出商标防侵权服务体系,在包装设计文件的商标图案中植入安全信息,随包装一起印刷,用手机拍照包装上的商标图案即可在线识别品牌、验真商品,将打击侵权假冒从假货流通阶段提前到假货制假阶段,为企业提供精准打假线索,实现源头打假。同时基于区块链技术,采集已实施“商标防侵权技术”的商品包装图案,对接到互联网法院证据平台,将制造和销售假货证据直接送至法院因此,在商标防侵权的路上,珠海丹德愿与你同行,一起为“商标”保驾护航!

 

【参考资料:《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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