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手握注册商标就一定能打赢同类商品的侵权官司? - 珠海丹德

【案例分享】手握注册商标就一定能打赢同类商品的侵权官司? - 珠海丹德

2019-06-19 丹德新闻组 650

【案例分享】手握注册商标就一定能打赢同类商品的侵权官司?

2019年06月19日作者:丹德新闻组

收到滨江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新疆某贸易公司(下简称“被告公司”)的负责人有点蒙:公司一直守法经营,旗下生产多年、市场声誉良好的“BORJOMI”品牌矿泉水怎么就突然因为涉嫌商标侵权被人告了呢?

1.jpg

将被告公司告上法院的是绥芬河市某进出口公司(下简称“原告公司”),该公司也有一款“BORJOMI”品牌的矿泉水,而且该公司已于2016年5月17日提出申请,于2017年11月20日获得了核准的“BORJOMI”商标。去年5月,原告公司发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阿里巴巴旗下网站上大肆售卖标识为“BORJOMI”的矿泉水,由此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已经引起市场混淆,构成了对其商标权的侵权。于是,原告公司一纸诉状,将被告公司告到了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同时被告的还有阿里巴巴。日前,滨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发现,被告公司于2016年2月就已经开始宣传并着手进口销售格鲁吉亚“BORJOMI”品牌矿泉水,而在当时,原告公司尚未申请注册“BORJOMI”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另一方面,法院发现,被告公司的矿泉水背面明确标注了进口商为被告公司,在网店销售页面也描述矿泉水进口自格鲁吉亚,可以认定被告公司不具有攀附原告“BORJOMI”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意图,被告公司的经营行为也不会给消费者正确识别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造成混淆。

更值得注意的是,“BORJOMI”本身是无固有含义的臆造词,在完全没有接触或完全不知悉的情况下,因巧合而出现雷同注册的可能性较低。原告公司属于地域接近、经营范围关联程度较高的中俄边境口岸外贸企业,法院由此判断,原告公司明显知晓格鲁吉亚“BORJOMI”矿泉水的知名度,该公司商标注册后即将国内经销商告上法庭,可见其并非善意、审慎地行使其商标权利,而是属于权利滥用。

最终,滨江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不构成对原告公司“BORJOMI”注册商标的侵权,被告阿里巴巴公司亦不构成帮助侵权,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来源:杭州日报)

下载图信APP

下载图信APP

关注微信公众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