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注册商标不容他人共享 ONLY商标维权终获赔偿
2018年03月30日作者:丹德新闻组
代加工未经授权商标也算侵权?
因认为广州市某龙服装厂加工生产印有ONLY商标的产品,涉嫌侵犯了自己合法持有的ONLY注册商标专用权,天津绫致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龙服装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ONL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产品,艺龙服装厂赔偿绫致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下称海珠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某龙服装厂侵权成立,赔偿绫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5万元。
一审不服,提出上诉
针对一审判决,广州某龙服装厂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称,其根据客户要求加工服装,客户提供了衣服纸板、原料及商标标识,艺龙服装厂只赚取加工费,没有享受商标的无形价值,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此外,在侵权成立的前提下,一审法院酌情判决的赔偿金额过高。绫致公司没有经济损失,艺龙服装厂没有获得利益,没有构成对涉案商标ONLY的侵犯。
法院二审认定侵权成立
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证实某龙服装厂未经绫致公司或涉案商标权利人许可或授权,在其经营场所内加工生产印有ONLY商标的短袖T恤,并被海珠工商分局查处。鉴于此,艺龙服装厂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绫致公司持有的ONL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赔偿损失数额上,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该案中,根据某龙服装厂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的时间、被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使用范围、经营规模、商标的知名程度,以及绫致公司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定艺龙服装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5万元。
【案件解读】
擅用他人标识属侵权
绫致公司经授权许可使用第1447254号ONLY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经过多年市场运作,ONLY已成为颇具知名度的女装品牌。
2014年12月1日,广东省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执法人员到某龙服装厂经营场地检查时发现,其在厂内加工了980件印有ONLY标识的服装。经核实,某龙服装厂未获得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也无法出示其他证明文件,经ONLY商标权利人鉴定,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上诉案争议焦点为某龙服装厂是否存在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审法院在法定范围内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争议焦点一
在某龙服装厂是否侵权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某龙服装厂在其生产的服装上使用了ONLY商标,经对比,该ONLY商标与绫致公司合法持有的第1447254号ONLY注册商标相同,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服装,属于同类商品,某龙服装厂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该行为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且并不以是否实际获得注册商标的价值作为前提。因此,一审判决关于某龙服装厂的加工行为构成侵权的认定正确。
争议焦点二
在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合理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龙服装厂称服装原料及侵权标识均是客户提供且事后全部被没收,但没有提供任何涉及委托加工的证据,故无法认定其所称的加工来源是否真实,亦无法认定其实际加工的数量是否即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的数量,某龙服装厂声称没有获利,缺乏依据。此外,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酌情确定某龙服装厂向绫致公司赔偿5.5万元,该数额不存在畸高的情形。
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某龙服装厂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