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业态下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 - 珠海丹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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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丹德新闻组 1165

“互联网+”新业态下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

2018年04月18日作者:丹德新闻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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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消费者在消费时进行选择的自由度和空间都在不断增大,在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以生产者为中心的经济体系,出发点是生产者;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济体系,出发点是消费者。以生产者为中心只重视产出,追求GDP、投资高速增长。现代化经济体系则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是有限量的,供给和需求侧改革都需要配套。二者的结果也不一样。在以生产者为中心的经济体系下,只要能有产出,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都可以被忽视。但是以消费者为导向的经济体系,不仅追求物美价廉还追求消费需求之外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环保、低碳、可持续都属于广义上的消费者权利。

如果消费者没有自由选择自主消费的机会和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体系。可以这么说,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是衡量市场经济体系改革成败的试金石,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是关系社会和谐的民心工程,是实体经济有没有竞争力、能不能成功转型升级的关键,更是在国际舞台上有没有全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

重视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能够把整个经济链条理顺,资源的使用效率就会大幅度提高。所有的经济活动都要通过最有效的资源配置,实现对消费者最大的满足和美好生活的实现,才能将政府和市场两大手段有机结合起来。

目前,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的意识还不均衡。有些消费者都抱有“算了,维权太麻烦”的态度,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的意识还没有全方位普及起来。此外,消费者维权的渠道和手段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企业只有尊重和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聪明的企业应当主动促进维护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而不是剥夺和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随着“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出现,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也有了新的内涵。

在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还有一些空白点,比如说现在有很多新领域。传统领域消费者投诉都是投诉产品质量这些实体方面的问题,现在慢慢转移到服务领域。过去销售商品主要是传统渠道,现在是互联网移动端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和诈骗的情况比较多。过去是买卖商品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现在理财、P2P的侵权事件也很多。

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确保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我们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及时应对出现的新情况。监管者要运用高科技手段跟上“互联网+”新业态的发展步伐。比如互联网是没有地域的,因此监管体系要运用新的理念和新的技术打破地域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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