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德学堂】商标与商号的区别 - 珠海丹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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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丹德新闻组 759

【丹德学堂】商标与商号的区别

2018年05月28日作者:丹德新闻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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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

商号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商号权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义的工业产权范畴,经过依法登记而取得的商号,受到法律的保护。

两者之间的不同则主要表现在各自分属的不同领域。

在我国,商标与商号是两个不同概念,受不同法律约束。老字号的商标与商号产生权利冲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的主管部门不同。由于不同权利的制度规定有所不同,导致相同或类似权益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并在形式上均处于合法状态,而实际在行使各种相关权利时,对其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可能造成损害,老字号的商标与商号之间的冲突便由此产生。

以近期引发广泛关注与热议的上海吴良材与南京吴良材之争为例,两家吴良材“一树两枝”,由同一个源头创建,都是中华老字号,且二者都对“吴良材”标识享有相应权利。1979年11月13日,南京吴良材进行了注册登记,企业名称为“南京吴良材眼镜店”;1982年,上海吴良材进行了注册登记,企业名称为“上海吴良材眼镜商店”。1989年与1999年,上海吴良材将“吴良材“文字作为商标分别在眼镜商品及眼镜行服务上进行了申请注册。

长期以来,上海吴良材与南京吴良材均以加盟等特许经营方式扩张业务,且发展规模相当,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该案系历史原因形成的权利冲突案件,两家吴良材对于'吴良材'文字的使用因历史原因形成共存,且双方都是老字号,属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杨认为,只要任何一方没有滥用商标权,则无论使用的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双方在全国范围内的使用都是合法的,南京吴良材扩展至登记的行政区划之外进行使用亦不应视为违法。

”‘南京吴良材眼镜’是南京吴良材企业名称全称的简称,该简称最大限度地保留了区别性符号,说明南京吴良材已尽审慎注意义务,已经作了合理避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吴汉东认为,除了一直使用“南京吴良材眼镜”文字外,南京吴良材还采用白风格元素并结合自身图形标识等,从整体上足以区分服务来源,相关公众能够区分两者的不同来源,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南京吴良材与上海吴良材产生混淆误认,因而不构成商标侵权。

这一事件也提醒企业,光重视知识产权的雄心壮志是不够的。

商号和商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越来越重要。可口可乐公司的总裁曾戏言说:即使可口可乐公司在一夜之间化为灰烬,依靠可口可乐这一品牌,公司可以很快东山再起。商号与商标领域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商号与商标甚至在一定的程度脱离产品,表现出自己的价值。商标与商号之所以如此重要,原因在于“名字里包含产品的承诺”,消费者通过商标或者商号来认识企业。企业通过商号与商标向消费者传达信息。商号与商标是架立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没有商号与商标,消费者便难以区别市场上繁多的商品及服务,难以建立消费信赖。

商号与商标的权利的保护是不能分开的,要统一进行,这样才能有利于权利人,也有利于维护一个更有效益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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